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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自然人股權轉讓中,只要是簽訂了轉讓協議,并已簽訂生效,不管受讓方是否支付了轉讓款,都需要繳納股權轉讓個稅了,這個說法對嗎?

答復

這個說法是對的,只要是簽訂了轉讓協議并已簽訂生效,轉讓方和受讓方也簽字了,不管受讓方是否支付了轉讓款,個稅的納稅義務就發生了!自然人股權轉讓,并不是以是否收到轉讓款作為個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依據!

注意

法人股的股權轉讓跟自然人股權轉讓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不一樣的。自然人股權轉讓,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個稅納稅義務就發生了。

但是,法人股的股權轉讓,企業轉讓股權的收入產生納稅義務的時間點是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

參考

參考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二十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一)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
?(二)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
?(三)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
?(四)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成的;??
(六)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生轉移的情形。
參考二: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發布《2019 年 4 月 12366 咨詢熱點難點問題集》第七問“自然人股東A、B 之間發生股權轉讓,但轉讓后 B 拒絕支付款項,A 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解答中明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號)第二十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 15 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一)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二)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三)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四)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五)本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成的;(六)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生轉移的情形?!币虼?,若股權轉讓已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即使 A 未取得款項,也應當依法在次月15 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小王股權轉讓已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并完成股權變更手續的,
即使未收到股權轉讓款也應當依法在次月15 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參考三: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 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span>


來源:郝老師說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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