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財務在整理發票數據時,發現我們企業轉為一般納稅人后,還有幾張小規模期間取得的發票沒有抵扣,想問這些發票還可以抵扣嗎?
不要著急,轉為一般納稅人后,以前小規模期間取得的發票是否可以抵扣?要分情況:
一般情況——不能抵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實行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簡易辦法,并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征收率
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小規模納稅人期間,即使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抵扣憑證,也不得用來抵扣增值稅——無論小規模納稅人期間,還是轉為一般納稅人之后。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第九條規定,納稅人自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并可以按照規定領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本辦法所稱的生效之日,是指納稅人辦理登記的當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納稅人在辦理登記手續時自行選擇。
特殊情形——可以抵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前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9號)規定,納稅人自辦理稅務登記至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期間,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未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簡易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增值稅的,其在此期間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可以在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抵扣進項稅額。
需要注意的是,本政策所稱的“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未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簡易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增值稅”,指的是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和稅法的規定,真實記錄和準確核算的經營結果。納稅人通過隱瞞收入形成的“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未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簡易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增值稅”,則不能適用本政策。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前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9號)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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